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新媒體專電 (記汽車貸款者周婷玉 徐海濤)強姦未成年人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性侵幼女從嚴懲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24日聯合出台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在受到好評同時,個別條款也引起了“罪與非罪”的激烈辯論。
   該意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面膜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什麼叫‘嚴重後果’?ARMANI根據什麼來判斷‘情節輕微’?”有網友對此提出疑問並表示,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本身就不存在情節輕微問題,幼女隨著年齡的增長,這種經歷的陰影將影響一生。
   網友“杏花一朵”提出:什麼是偶爾?難道要經常才算是犯罪嗎?很多犯罪都是偶爾情烤肉況下發生的,除非是慣犯。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孔維釗告訴記者,這一條款內容並非第一次msata出現。2000年公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2006年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有這樣的規定。
   孔維釗認為,從立法角度將“成年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和“未成年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進行區分,體現了結合司法實際、追求更好的社會效果的目的。
   據分析,我國刑法對與幼女(14歲以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予以嚴厲禁止,不管幼女是否自願,也不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者是否未成年人,只要發生性關係即構成強姦罪。這一法律規定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健康成長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如受社會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不良文化等因素的影響,青少年性成熟時間已明顯提前,青少年早戀“偷吃禁果”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如果把未成年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行為認定為犯罪,不利於貫徹“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這次延續以往的規定,意在推行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認為,規定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在青春期早戀行為中的性衝動,這種情況適用“不認為犯罪”;但是通過威脅、哄騙、利誘等手段與幼女發生的偶爾性行為,有卑劣動機的則應構成犯罪。
   這一條款是否會被濫用,成為個別人的“擋箭牌”?對此,陳忠林表示,具體衡量罪行的尺度,司法機關應保持公正,正確處理個案,掌握好了就能避免被濫用。
   “責任年齡、偶爾發生、未造成嚴重後果,這三個限定是關鍵。”孔維釗介紹說,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也採取類似規定,如美國對未成年人性侵行為也不是一概認定為犯罪,而是從責任年齡與後果兩個方面來界定;臺灣則將責任年齡分得更細,主要從責任年齡和主觀是否惡意來判斷。  (原標題:罪與非罪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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